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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划分,省水利厅对《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建管〔2022〕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行业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如下: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

  1.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省本级水利工程;

  2.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新建大中型水库工程;

  4.新建大型水闸工程;

  5.其他需要省级直接监督的重点工程。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市本级水利工程;

  2.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一级堤防(含海堤)工程;

  4.大型灌区工程(含泵站);

  5.市或县主管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6.市或县主管的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

  辖区内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

  (四)特殊情况

  1.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不同类别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的最高等级确定质量监督主体。

  2.水利工程中相对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输配电等专业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宜由项目法人商请相应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相应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拒绝进行监督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3.如遇工程技术难度大等特殊复杂情况,相应质量监督机构难以承担监督任务时,可通过省市、市县或省市县联合监督方式协商解决。采用联合监督方式的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原则上为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分工在质量监督方案中明确。

  4.按照上述条款质量监督事权划分依然不明确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主体。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合同。

  第七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采取驻现场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执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对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质量监督机构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激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由原质量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电话: 024-24203568
邮件: jinchengwanlong@163.com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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